质保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转移实施方案的公告

2013-10-19 bgs 1772

   经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的转移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具备《转移方案》所列相关条件且拟承接本转移事项的社会组织,请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受理窗口。我厅对申报承接主体进行审核和竞争评审,择优选取承接上述职能的社会组织。

  联系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许欣毅

  联系电话:020-83133522

  传真号码:020-83133587

  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楼,    

  邮编:510045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的转移实施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1日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的转移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为规范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的行政审批职能向社会转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省编委《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转移实施方案。

  一、转移内容和分类

  (一)转移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包括考核发证、延期、注销、遗失补办以及继续教育,具体工种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架子工、建筑电工、桩机工。

  (二)事项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这项职能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采取竞争转移的方式进行。

  二、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为保证职能转移后的工作质量和绩效,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广东省民政厅列入广东省本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的单位。

  (三)有与承担本转移工作事项相适应的部门设置,并配备管理人员,组织开展考核所依托的场地、设备等符合要求。

  (四)有健全的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能确保本转移事项顺利承接并有效实施。

  三、转移程序

  (一)公告事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转移方案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网址:www.gdbs.gov.cn)和本厅网站(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下同)向社会公告。

  (二)报名竞争

  1.接受报名。具备本转移方案所列相关条件且拟承接本转移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本单位法人资格相关材料、内设部门设置情况、管理人员和开展考核所依托场地和设备配置情况、培训考核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近三年来组织开展与培训考核相关工作的自评报告。如报名竞争的社会组织少于3家,将采取邀请参加竞争的方式,邀请3家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承接竞争。

  2.组织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成评审组,成员7名,其中2名为本部门相关业务处的负责人,另外5名从本省建筑行业专家中抽取。评审采取书面资料评审和公开答辩结合的形式进行。

  3. 实地考察。如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可增加实地考察的程序。

  (三)公示承接主体名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于2013年11月5日前将拟定的承接主体通过本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承接主体有异议的,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四)签订协议

  1.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承接主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2013年11月13日前与其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2.协议报省编办备案,并抄送省监察、民政、法制等部门。

 

  (五)转移事项交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本厅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转移承接期限

  转移承接期限以一年为周期。首次转移承接时限自2013年 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转移承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承接主体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原承接主体续签承接转移职能协议;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程序重新选择转移承接主体。

  五、转移后的监督管理

  (一)工作措施

  1.转移后由承接主体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是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操作资格证,无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2.转移后的证书名称仍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加盖“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业务专用章”和承接主体的公章,受理资格证的考核渠道和方式由承接主体公布。

   3.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继续保留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省建设信息网)上,作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业管理大信息系统的子系统,统一对外发布相关证书核发以及后续管理的相关信息,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途径。

   4.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在副证“复核记录”栏使用完毕前仍继续使用,资格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由承接主体办理延期手续,加盖其公章;资格证副证“复核记录”栏使用完毕的,由承接主体负责换发加盖其公章的新资格证书,同时收回旧证书交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注销。遗失资格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补办,由承接主体换发加盖其公章的新资格证书。

  (二)监督检查

  1.承接主体应当健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检查。

  2.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工作报告。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承接主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公布工作监督电话(020-83133522),接受社会和个人的举报,进行核查处理。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定期评估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承接主体开展转移事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若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权调整转移承接主体。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现承接主体违反协议的,将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或出现协议约定必须取消承接资格情形的,将取消其承接转移事项的资格,并重新确定其他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承接相应工作。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实施,联系电话:020-83133522,传真号码:020-83133587。

  (二)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0755-82284876

工作时间: 周一8:30~周五17:30

在线留言